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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教学管理制度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金职院办〔20116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建设、改革与运行工作的研究、指导、监督、评估、评议、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和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学术造诣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名,由委员兼任。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提名、推荐,经学校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任,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研究教学建设和改革、教学管理、教学运行、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等;

(二)审议各专业建设计划与人才培养方案;

(三)指导专业、课程、教材、基地建设;

(四)开展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五)对发生的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教学类建设项目与奖项的评审或推荐;

(七)对教风学风建设、教师考核等工作提出建议;

(八)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和各种专题会议。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委员事先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也可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三分之二应到会成员出席方可认为有效,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后表决,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直接相关,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违反工作纪律或因工作调动、因事、因病等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取消其委员资格,并由教务处按条件遴选其他人员,报请学校批准聘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的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金职院〔201163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学校、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职责,规范教学管理,理顺教学工作的各种关系,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一)学校实行教学工作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侧重于目标管理,各二级学院侧重于过程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二级学院教学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与决策机构,研究与解决学校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校企合作以及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三)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做好学校教学工作改革和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校内基地建设与管理、实验实训实习教学、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等各项工作。

(四)校企合作处是学校管理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校外基地建设与管理、校企合作、校地合作、产教融合等工作。

(五)教育督导处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划、协调、监督,负责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评估等各项工作。

(六)二级学院是学校办学的主体,负责落实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完成教学任务,组织实施教学和开展教学研究,进行教学运行和管理。院长是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学院设教科办,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教学工作。

(七)专业级机构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教学工作是专业级机构的首要任务。其主要职责是在院长与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教师开展专业、课程、教材、

二、教学质量管理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各教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均应树立质量意识、危机意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教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

 2.负责制定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3.组织实施教学检查工作,包括开学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等。

 4.组织指导各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从“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专家评价”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5.对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6.开展各项教学工作评优活动,组织教学成果奖评审。

各学院主要职责:

 1.配合学校实施教学检查工作,包括开学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课堂教学检查等。教学检查的内容包括学生作业抽查、学生出勤情况抽查、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抽查、检查性听课、教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以及任课教师之间的互相听课情况检查等。

 2.具体组织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

 3.开展教学成果优秀奖评选与推荐。

三、教学运行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中最核心的部分。其原则是调度学校的各类教学资源,统筹协调学校各级教学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按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学活动。

(一)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标准(大纲)制定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方案,下达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大纲)的制(修)订任务,并提出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对各学院上报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与必要的调整,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备案。

 3.审核各学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对学院互开课程进行统一协调。

各学院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与要求,组织专业级机构具体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修改、审核。

 3.制订新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有关开课部门按照教务处提出的课程标准(大纲)编写(修改)体例和要求,进行课程标准(大纲)编写和修改。

 5.将编写的课程标准(大纲)按专业进行汇编。

(二)教学任务与课程安排

教务处主要职责:

 1.编制下一学年校历。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在学期第十周前后按开课学院下达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并编制学校教学进程表。

 3.负责通识课程、跨学院课程的排课协调,指导各学院的专业课排课。

 4.负责课程调度。因上级部门或学校原因调课、停课、补课,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因教师个人原因调课、停课,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调课单,各学院制定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后由各学院通知相关教师和班级。

 5.负责学校教室(含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的总体调度。

各学院主要职责:

 1.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下达的教学任务,组织各开课部门填写各教师的《教学任务书》。

 2.各学院审核各开课部门上交的《教学任务书》,汇总报送教务处。

 3.各学院编排本学院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

 4.学生所在学院向本院任课教师发放课程表,并将其他学院教师课程表送至教师所在学院教科办,由教科办发给教师。主讲教师填写授课计划并按规定上交教师所在学院与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

 5.指导教师规范填写各种教学文件,规范完成各教学环节。

(三)教学运行检查与监督

教务处、教育督导处主要职责:

 1.教学秩序检查。不定期地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基本稳定。

 2.妥善处理各种教学事故。对突发性的教学事故及时妥善加以解决,确保教学秩序正常。同时,对由于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应追究个人责任,并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课堂教学质量检查。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师上课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特别是对新教师以及新开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考核。对教师课程教学情况进行即时反馈,以便教师加以改正。

 4.组织专家组对各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各学院主要职责:

 1.各学院加强对教学运行的过程管理,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

 2.在开学前,认真组织教学工作,为新教师配备指导教师,组织新教师试讲并进行指导,帮助其通过教学关。

 3.及时将各部门单位与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反馈给教师,并做好教师思想工作,以便改进工作。

 4.专业级机构、课程组级机构要经常性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深入研究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5.学院领导要经常性地听课,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教学评估

教务处主要职责:

 1.组织专家组对各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期中教学检查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3.期末考试的考场纪律、教师监考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4.全校性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5.组织有关学院做好新增专业的自评工作。

各学院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落实,做好教学管理自评工作。

 2.规范日常管理,对照有关规定及时改进教学管理工作。

 3.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4.组织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年度考核。

 5.认真做好新增专业的自评工作,并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解决的方案及措施。

 6.针对教学管理工作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五、考试管理

考试工作是对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的重要手段,严肃考试管理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考试安排

教务处主要职责:

 1.每学期课程结束前两周,由教务处制定考试日程表,并下达至各学院,同时制定校级主考与巡考安排表。

 2.认真核对各学院上报考试日程安排表,如发现冲突,应及时通知调整。

 3.负责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的组织报名、考场安排、监考落实等工作。

 4.统筹考试课程的补考时间安排,具体由各学院实施。

 5.协调各学院考查、考试、实践考核等。

各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本学院考试日程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制订,并上交教务处,以便及时协调。

 2.做好各项考试的通知、组织、检查等工作。

 3.安排考试、考查、实践考核的补考工作。

 4.具体落实考试场地的准备。

 5.收集考试、考查、实践考核的考试记录与试卷交接手续单及非笔试考试审批表,装订归档。

(二)监考与检查

教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教师监考安排。对教师监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和组织检查考试有关工作。内容包括:检查各课程试卷库的建设与更新情况,检查各学院考试落实情况,检查试卷阅卷、登分情况,检查各学院的试卷分析及装订情况等。

 3.负责对作弊情况的处理。

各学院主要职责:

 1.组织考试,安排监考。

 2.组织监考教师、学生学习考场规则及相关规定。

 3.督促监考人员按监考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4.做好考试学生的组织和巡考工作。

(三)试卷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

 1.检查各学院的试卷命题工作。

 2.统一试卷格式,编印考试情况通报。

 3.检查、监督各学院做好试卷保管工作,指导各学院做好试卷分析工作。

各学院主要职责:

 1.部署开课部门做好试卷的命题工作,对试卷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逐级审批试卷,交文印中心印制与封装。

 2.组织开课部门进行各课程试题库的建设。

 3.将学生答卷交开课部门批改,并收集批改后的试卷。

 4.组织教师做好试卷分析工作,做好试卷装订归档及保管工作(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5.做好试卷样卷、试卷审批表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六、学籍管理

(一)注册报到管理

 1.老生注册工作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负责注册日程的安排,全校注册情况的汇总。

各学院主要职责:负责本院学生的注册情况汇总;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进行处理,并及时抄报教务处。负责学生课表的发放。

 2.新生报到工作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利用教务管理软件对新生按要求进行分班,编制班级号、学号,并通过教务网下发到各学院。及时汇总新生报到情况,建立学生基本信息库。向各学院发放教师点名册(教学日志)。

各学院主要职责:根据新生名单核查学生报到情况,汇总上交教务处。发放学生课表、校历。

(二)选课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总体协调选课过程,将选课学生名单汇总,并发至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

各学院主要职责:组织学生选课,及时将选课信息交教务处,负责本学院教师开课课程的教学安排。

(三)成绩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制定、修订有关成绩管理条例,统一成绩登记表格式。

 2.协助、指导各学院做好成绩管理工作,定期审查、监督、检查、核实学生成绩登记。

 3.建立成绩查询系统,学生可通过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4.抽查学生成绩是否呈合理分布,进行试卷区分度、难易程度等分析。

 5.负责成绩管理系统的更新与改进工作。

 6.负责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毕业班)的打印、归档,学生成绩证明的发放。

各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各班级学生空白成绩单的下载。

 2.组织各课程的阅卷工作。

 3.各开课部门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并填报学生成绩,并按规定上交成绩登记表。

 4.每学期结束前将经核实后的各班级学生学期成绩汇总表、该学期各班级学生不及格课程情况及该学期的成绩数据上挂教务网或用软盘报送教务处。

 5.定期对学生成绩进行统计,并把考试成绩寄送学生家长,对不及格门数较多的学生及时加以警示。

(四)学生旷缺课、考试作弊等方面工作的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及时汇总各学院提供的旷、缺课统计数据。

 2.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提供的旷、缺课统计数据,并反馈给各学院。

 3.负责统计或汇总学生的缺、旷考情况和考试作弊情况。

 4.监督、检查各学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所作的学籍处理。

各学院主要职责:

 1.对缺、旷课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教务处。

 2.对考查课程、实践考核的缺、旷考情况、考试作弊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教务处。

 3.对学生到课率进行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上交各课程无考试资格学生名单。

 4.定期统计学生旷缺课、考试作弊、旷缺考等情况,并及时作出相应学籍处理建议,上报学校批准执行。

(五)学生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试读等方面工作的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制定、修订有关管理规定。

 2.对各学院上报的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进行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对各学院上报的转学、转专业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各学院主要职责:

 1.通过教务网下载各类学籍管理表格。

 2.教学干事在成绩汇总后,应根据学生成绩和有关规定,向学院领导提出退学、试读学生的名单及其处理意见,学院研究后上报教务处。

 3.对提出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审核后报教务处。

(六)免听课、免修、辅修、重修等管理工作

教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

 2.汇总学生名单,及时备案,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各学院主要职责:遵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七)各类证书的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的订制、保管与发放;补办证件的审核、登记等。

各学院主要职责: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的领取与发放;受理学生补办证件的申请、审查等有关项目,并到教务处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八)毕业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制定、修订有关条例草案;毕业情况的审核;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协调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各学院主要职责:

 1.及时对学生的各类成绩进行统计,对不符合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的学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本人,并作出相应处理。

 2.在学生补考后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统计学生各类课程的修读情况。

 3.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安排、指导和答辩考核。

 4.在毕业学期,根据学校有关毕业规定审查正式毕业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结合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报学校审定。

七、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

(一)专业建设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做好学校专业建设整体规划。

 2.组织实施专业申报工作。

 3.组织实施专业检查及评估工作。

 4.组织实施重点专业建设工作。

各学院主要职责:

 1.在学校专业建设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做好本学院各专业的具体规划与建设。

 2.具体实施专业申报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业申请论证材料,并具体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师、教学实验场所等。

 3.做好各专业的自评工作。

 4.做好各专业的配套条件建设,特别是专兼职教学团队、校内外实训基地、教学资源库等建设。

(二)课程建设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做好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

 2.加强对基础课的改革指导。

 3.组织国家级、省级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校级精品课程建设。

 4.组织学校各专业核心课程的建设及评估。

 5.组织课程建设的评估与检查。

 6.组织学校课程改革,特别是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

各学院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做好各专业课程建设的方案并具体落实。

 2.实施学校重点课程与各专业核心课程建设。

 3.具体组织课程建设的自评工作。

(三)教学资源建设

教务处主要职责:

 1.组建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资源建设梯队。

 2.组织开展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使用的培训与指导。

 3.负责组织校级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活动。

 4.负责对省级、国家级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学院主要职责:

 1.不断更新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内容。

 2.建设以课程为单元的网络版或单机版课件库;建设媒体资源(包括文本类素材、图形图像素材、音频类素材、动画类素材等)和公共素材(共享软件、人才培养方案、教案、大纲、教学文件以及参考资料等公共信息和公共资料);建设教学案例库、试题库和网上考试系统等。

 3.组织申报各级资源库建设项目。

 4.具体组织落实各项资源库建设任务。

八、教材建设与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开展教材研究与建设工作。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各专业教材版本的使用意见。

 3.做好自编(协编)教材、实验讲义、补充讲义和教学课程标准(大纲)等编写的组织工作。

 4.组织评选优秀教材,推荐申报学校、省级或国家级重点教材。

 5.组织教材、教学参考书的征订、发放。

 6.结算各班教材费用。

 7.选修课教材的征订与发放。

各学院主要职责:

 1.提出各专业课程使用教材(版本)的意见。

 2.确因教学需要,教师要求使用参加协编的教材,应由本人申请,开课部门同意,相关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教务处批准。

 3.确因教学需要使用自编教材(讲义)的,应由开课部门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批准。

 4.组织教师申报国家、省重点教材的编写工作与优秀教材评奖材料的准备工作。

九、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协调全校教学研究工作,制定研究计划、研究方向,组织全校范围教学改革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教育研究活动。

 2.组织学校、学院两级教学改革课题及高教研究课题的立项工作;组织申报教育研究课题。

 3.负责为全校提供有关教育研究的动态信息,为各学院提供教学与教学改革的信息、建议和方案。

 4.组织全校教学成果(含论文、教材、专著)等的评选、推荐、奖励工作。

 5.进行有关教育研究的调研工作。

 6.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教学改革研讨会、教学工作例会等。

各学院主要职责:

 1.组织专业级机构、课程组级机构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每学期2-4次。

 2.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组织教师撰写教育研究论文。

 3.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重点开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研究工作。

 4.积极组织教师申报教育研究课题。

十、实践教学与教学基础设施建设

教务处主要职责:

 1.统筹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经费分配(含实验、实训教学的耗材、低值耐用品、设备维修),审查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审查设备经费的使用情况。

 2.制定全校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实训基地的资产管理,审批新建实验室、实训室、实训基地。

 4.负责实训基地建设的评估与验收。

 5.督查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任务的落实和过程管理。

 6.制定实训基地和实验、实训、实习教学的管理制度。

 7.协调各二级学院间的实践教学工作。

 8.督查实训基地安全工作,协同保卫部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各学院主要职责:

 1.制定学院教学仪器经费预算(含实验、实训教学的耗材、低值耐用品、设备维修)。

 2.制定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并按学校的规划和要求实施建设。

 3.负责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实习教学任务的具体实施。

 4.负责使用和管理实践教学设施,做好资产管理和教学信息资料的保存。

 5.负责实践教学任务的计划安排、具体实施,并及时上报教务处。

 6.组织制定并审核学院各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课程标准(大纲)、教材(指导书)等。

 7.接纳、安排学院所属实训基地能够承担的院内、外的教学任务。

 8.具体实施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实训基地的评估。

 9.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提出实训基地和相关课程的设置意见。

 10.负责检查实践教学的实施情况,听取师生意见,解决实践教学中的问题。

十一、教学经费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学校教学经费管理规定。

 2.审定和管理各学院专项教学经费。

 3.协助计财处对各学院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学院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教学经费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本部门的各项教学经费。

 2.按年度编制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报表,以备审核。

十二、信息化工作建设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教务网的建设与运行,包括硬件更新、软件开发等。

 2.负责教务网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3.教学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

 4.负责教务网各类数据的格式、编码规则制定。

 5.负责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使用培训与日常管理。

 6.负责与其他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协作。

各学院主要职责:

 1.充分利用教务网进行日常教学管理。

 2.负责相关原始数据的录入与保存工作。

 3.自主开展教学管理软件的开发工作。

 4.负责本学院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

 5.提出信息化建设和意见。

十三、教务档案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协助档案馆制定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2.上级文件、兄弟学校资料、学校关于教学的各类文件的归档。

 3.学生学籍档案归档。

 4.课程表、校历、进程表、考试日程安排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课程标准(大纲)、教学仪器资料、教学状态信息统计归档。

 5.教学改革、重点建设项目资料归档。

 6.其他全校性教学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各学院主要职责:

 1.学生试卷、教师教案、实验实训实习场所运行记录、实验实训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的归档。

 2.试卷审批表、样卷、考场记录、学生成绩登记表、教学日志、授课计划、教学任务书、教师业务档案的归档。

 3.其他学院级教学档案的整理归档。

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工作规程

(金职院办〔201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巩固教学改革的成果,确保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重视工学结合、职业导向知识的传授,强化能力的培养训练,促进人才全面素质提高,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教学是学校常态化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分配与安排应首先服从教学的需要,以利于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教师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思想教育和知识传授两者有机结合,坚持教学领域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五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校领导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和分管教学校领导指导全校教学工作,负责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做好学校教学工作改革和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组织全校教学质量管理、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是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者。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分管领导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其职能有专业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图书资料建设、院级教学规章制度制定、教学质量管理等。

第八条  二级学院教科办在本学院院长与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完成本学院教学工作组织与实施,开展教学研究,探讨教学实践规律,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一)协助二级学院院长、分管领导编制各种教学文件、具体实施各环节的教学工作,做好教学事务管理;

(二)负责教师教学进度、工作量登记工作;

(三)负责教师、学生的考勤工作;

(四)负责学生成绩考核的管理归档、学籍变更、毕业资格初审等工作;

(五)完成教务处、二级学院指派的其他工作;

(六)参加组织教学检查、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专业级机构按学科、专业或课程体系组建,其主要职能是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师资培养;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等。

(一)组织开展专业所属课程的教学工作,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等教学文件;

(二)组织编写人才培养方案方案、课程标准(大纲)、考试大纲、教材(讲义)、实训(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三)组织专业所属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四)组织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评比、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五)开展教师培养,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培养;

(六)开展科学研究,组织教师参与社会服务与培训。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新生入学前,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学生修业期间完整的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产业变化适时进行整订与修改。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教务处提出制定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专业级机构在二级学院主持下具体制订或修订切实可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专业指导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应由学院在实施前2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调整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分为必选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任何类型的课程都应有一定的教学学时,否则列为讲座。

第十三条  课程标准(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编制课程标准是每门课的教学环节得以规范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每门课程都应在开课前由二级学院指导各开课部门制订出课程标准(大纲),制订课程标准的具体要求详见《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大纲(标准)修订要求》。

第十四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

(一)已确定主讲教师;

(二)已选、编好合适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三)已选、编好适用教材;

(四)已完成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五)已制订形成性考核方案;

(六)已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学院在安排教学工作时,必须从上述各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教学副院长审定后方可开课。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学院各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计划,所有专业主干课程均应按校级精品课程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章  教学资格

第十六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开展教学改革,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思想品德教育艺术。教师一学期中讲授课程一般不能超过2门(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指导),确因课程组或专业内教师学历进修或企业挂职等原因使教师一学期承担课程多于2门的,应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凡从事教学工作不满3周年的青年教师,必须接受一名具有高级职称导师的指导。教学工作未满3周年的助教(含未定级)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其他教学工作未满3周年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课时。助教(含未定级)经导师、课程组或专业级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在导师指导下参与讲授一门课程,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课前经导师审阅通过。

第十八条  各学院首次开设的课程,应当在课程组或专业级机构内进行试讲与研讨,经课程组或专业级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开课,新开课程一般不得安排初级职称教师或教学工作不满3周年的教师讲授。

第十九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一年内必须主讲一门课程。

第二十条  主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应有高校教师资格。学院需聘请无教师资格校内人员担任教学任务者,必须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非专任教师任课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聘请校外技术与管理人员来本校任课者,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聘请与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一)开课前,不能提供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案或讲稿的;

(二)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实训的;

(三)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的;

(四)受到半数以上学生联名要求撤换而不改进的。

凡发现教师存在上述情况,由专业级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经二级学院组织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和相关专业资深教师进行认定,报教务处、教育督导处、人事处联合审批。

凡被评定为不得承担主讲任务的教师,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培训、进修、学习和改进后,本人可提出恢复承担主讲任务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进行评定。

第五章  教 材

第二十二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坚持择优选用的原则,注重思想性、科学性、前沿性、适用性。

第二十三条  上级教育部门对教材选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优先选用省级及以上规划(重点)教材、精品课程配套教材、教指委等机构重点推荐教材、专业或大学出版社的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第二十四条  所选用的教材原则上必须是近三年出版,陈旧教材必须淘汰。教材字数应一般控制在3-5千字/学时。同一年级系列(配套)教材的选用应当相对稳定,不能中途更换。对尚无优质教材的课程和课程改革需要的,应经专业级机构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校本教材、自编教材或讲义。少数新开课程或选修课程尚无合适教材或自编讲义,必须编写讲授提纲。

第二十五条  开课部门负责人应认真组织教师选用教材,教材征订单经教科办汇总审核无误后,报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具体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材选用与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材、讲义或讲授提纲必须在上课前发给学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给学生发放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料、学习用品。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七条  课程标准(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有的课程还应配备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一份交开课学院教科办,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一份留存。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课程标准(大纲)要求,写出系统的讲稿或教案。各学院要对教师的讲稿或教案进行检查。教师的讲稿或教案要经常更新。

第三十一条  公共基础课教学部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三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努力更新内容,探索新方法,运用新手段,要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教师需充分重视课外辅导,要把课外辅导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机延续,注重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学习困难学生的个别辅导。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应鼓励“一人多课、一课多人”,一个教师除主讲一门课程外,还能承担本学科1-2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一门课程应有多个教师可以选择。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是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各类实践教学都应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事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将3年的培养目标分解成阶段性目标,并将重点阶段性实训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校内外基地、实训课程和实训项目,通过实践课程体系来保障,确保实训时间和指导教师落实到位。实施方案应含该项实践教学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和受其影响的其他课程的补课措施。方案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如确有必要,凡涉及到单独设课或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由专业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凡涉及到课堂教学中实践环节的,则由有关专业(课程组)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七条  参与教育实(见)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对所带领的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安全等均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根据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周密的安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付诸实施;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学院写出书面汇报。

第三十八条  凡有实验课的专业均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课程标准(大纲)并组织实施。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课程标准(大纲)要求进行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实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的不得做实验。在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无故离开现场,要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多媒体教学、微格教学、利用语言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象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起检查、熟悉教学手段与设备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各学院的学生实习工作应严格按《实习教学工作规程》进行。鼓励各学院进行实习模式的改革与探索,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加强“两课”教学的实践环节,提高“两课”教学实效。各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两课”实践教学的改革与研究,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落实实践经费及人员,切实提高“两课”教学质量。

第八章  学生作业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含实践环节)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必需的作业量,确定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

第四十三条  每门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学生的平时作业完成情况,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教师必须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认真记载,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十四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对上交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进行作业批改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期中和期末要检查学生的作业情况,了解本学院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毕业综合项目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综合项目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的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专业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组织好学生毕业综合项目工作,每个学生要按照要求,独立完成毕业综合项目。

第四十七条 要加强对毕业综合项目的选题指导,学生必须根据专业性质和培养要求,选定本专业方面的课题。

第四十八条 指导学生毕业综合项目的校外内教师,必须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一定的指导能力,并具有讲师(校外教师具有技师)以上职称,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详细审阅,根据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质量及平时的工作态度,客观地给出成绩(百分制)和评语,对学生是否具备毕业答辩资格给出评价。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毕业综合项目指导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与管理。

第五十条 对毕业综合项目要组织答辩或鉴定,评定学生毕业综合项目成绩;各学院要制订具体的答辩规定。学生的毕业综合项目成果由学院教科办统一保存。

第五十一条 各学院要严格控制优秀率,优秀比例一般在15%以内。学生毕业论文若有抄袭或剽窃的,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组确认后,应取消毕业论文成绩。


第十章 考试考查

第五十二条 考试考查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根据课程标准(大纲)和考试考查标准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考试考查的管理要严格执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命题要以课程标准(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命题数量应与考试限定时间相匹配,命题格式应规范化,来源于网络课程试题应占命题数量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考试改革,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基础、有条件的课程要建立“试题库”;实践性课程要分项建立科学、具体、可供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五条 教师不得泄露考题。每门考试考查课程由学院选定一个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对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全过程负责。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执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公正、客观。阅卷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成绩、试卷(答题纸)、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分析表等送交学院教科办。教科办要做好成绩管理工作,并将学生答题纸、试卷及标准答案、试卷分析表妥善保存,以便查阅。

第十一章教学纪律

第五十七条 教师在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时,不得随意停课或调课,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停课或调课者,要履行审批手续,并确定补课方法。全校任何部门不能擅自停课。

第五十八条 教师不得任意分班或合班上课。若因教学需要,确需分班或合班上课的,应由学院教科办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分班或合班上课。

第五十九条 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鼓励教师向学生介绍相关职业知识。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第六十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行文明。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

拖堂。教师如果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章教学考核

第六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要以其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十二条 分管教学的校、院领导及校、院两级教学主管部门要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状况。

第六十三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基地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学校和学院应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开展教师教学考核工作,考核成绩将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罚、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如与本规程有关条款相矛盾并在规程之前公布的,则按本规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学院根据本规程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课程大纲(标准)修订要求(略)

 2.教学大纲模板(略)

 3.项目课程标准模板(略)

 4.学习领域课程标准模板(略)


教育督导工作规程

(金职院办〔201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效性与导向性,结合学校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宗旨是:根据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师资培养、科研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工作更趋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督促改、以导助建、导督并举、重在引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多渠道快速反馈教育教学工作信息,优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保证相关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教师是指承担学校各项教学任务的所有专任、兼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体系,由来自行业和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教育专家、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及资深教师组成校、院两级督导专家组,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评估。教育督导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和督导专家组,成员组成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办公室设在教育督导处。学院成立教育督导组,成员组成由学院聘任、学校备案,办公室设在学院教科办。

第八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督导专家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专职督导和校外基地现场教学兼职督导组成。二级学院教育督导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专职督导和校内兼职督导组成。专职督导以行业、企业和教育专家为主,校内兼职督导由教学管理人员和资深教师代表组成,校外基地现场教学兼职督导以基地在职技术总监或优秀技术人员为主。

第三章  督导员基本条件

第九条 专职督导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有责任感,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懂得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的高职教育教学理念,能较好地把握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内涵特征,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第十条 校内兼职督导应具备以下条件: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先进的高职教育教学理念和丰富的高职教育教学经验,能较好地把握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内涵特征,教学水平较高,在师生中有一定的威望。

第十一条 校外基地现场兼职督导应具备以下条件:热心职业教育,关心学校发展,能协调校企双方工作,行业企业工作经验丰富,生产技术与管理能力强。熟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和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第十二条 校级专职督导专家的选聘,由学院或教育督导处提名,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校级专职督导专家和校外基地现场教学兼职督导专家的考核由教育督导处负责,校长审批;院级专职督导专家的考核由教科办负责,二级学院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人员的聘期为一年,也可连续聘任或提前解聘。

第十五条 专职督导专家在相应学院和教育督导处的安排下开展工作,校外基地现场教学兼职督导在教育督导处安排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责和职权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督导制度;审核、复评督导结果;研究、审议督导建议。

第十七条 督导专家组的职责是: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对专业教学改革、基地建设及基地教学运行状态、教师课程教学质量、教师企业实践及教师考核等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素和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价,提供咨询和建议;定期研究、分析、反馈教学问题;指导、帮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处工作职责是:建立健全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评价体系与制度;组织指导督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决策依据;研究最新督导动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督导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及基地的建设;督导教风、学风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能力、实践能力、科研能力;评价实践教学质量;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决策提供咨询;研究探索高职教育督导工作的方法与途径等。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本规程进行督导活动,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有关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二)随机性听课或选择性听课,对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及管理环节进行检查督导;

(三)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督导内容相关的教学文件、档案、资料、簿册,并汇报工作;

(四)进行现场调查及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

(五)对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或整改意见的建议;

(六)直接向院、校领导反映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也可以通过学院和教育督导处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参与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评价和教师考核等活动,参与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及专业调整、课程建设等有关咨询、论证、指导工作;

(八)制止和矫正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教育督导人员的工作应予以充分重视和支持,认真对待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研究解决。不得无故拒绝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评价。

第五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活动主要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指学校有计划地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二)专项督导是指学校有计划地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三)随机督导是指不定期地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十三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形式为听课、检查、评价、调研、座谈、反馈、通报、观摩、讲座等。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组定期召开例会,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督导组成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教学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人员听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按规定将督导评价表上交学院教科办或教育督导处,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学院或教育督导处汇报。

第二十六条  校级督导的评价直接上交教育督导处;院级督导的评价报学院教科办,由教科办统一管理,并报教育督导处,评价结果由教育督导处和学院负责对外提供。学院教科办和教育督导处要定期将督导评价表及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存档,并编印教育督导工作简报。

第二十七条  专职督导专家参加学校教育督导活动平均每周不少于2天。

第六章 督导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教育督导的评价体系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确立。

(一)对教学环节,即课程教学、实践教学、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的评价体系,依据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确立。

(二)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体系依据《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及教学工作文件进行。

(三)其他教育教学的评价体系,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等,通过管理部门及专家论证,由学校审核、督导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育督导的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纳入部门和个人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督导的评价列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校、院督导同时进行评价时,所占比例应为37。校、院督导评价未产生重复的,则按实际评价计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原则上由学院2名(含)以上教育督导人员确定。

第三十二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督导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等级,原则上B以上比例不得超过当学期考核教师人数的60%

第三十三条 督导评价结果定期由教育督导处、学院进行通告。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 根据督导和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对连续两个学期的评价在全体教师中排名为前20%,可列为免检教师,授予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参加教学推优评先活动的教师,教育督导对其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必须是B(良好)及以上。

第三十六条 对教学评价为D及以下的教师,学院及课程组应及时进行帮扶。不接受帮扶或经过帮扶教学效果没有明显改进的,连续2年教学业绩考核在D及以下的教师,学院应考虑其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十七条 跨学院课程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督导评价由课程管理学院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校、院教育督导应加强信息沟通,实现督导之间的互动。

第三十九条 允许师生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育督导处、相关管理部门申诉。

第四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应加强学习,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督导的科学研究,注意总结督导工作经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督导人员工作时应佩带“教育督导”标志,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专职督导专家和校外基地现场教学兼职督导专家在聘用期间按学校规定发放工作津贴。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督导处负责解释。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金职院办〔201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二条  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实训(验)指导、实习指导、课程设计指导、毕业教学项目指导、考试监考及考务、基地建设、课程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文件制定、作业批改及一切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教师必须接受学校、学院、专业级机构分配的合理教学任务,积极认真地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理论教学工作规范

第四条  理论教学包括编制教学文件、授课计划、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和答疑等内容。

第五条  授课计划

(一)为保证全面完成课程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学进程表,在开课前制定授课计划,经批准后于开课后2周内上交学院教科办。如有变动,需经原批准人审核同意。

(二)授课计划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教科办,一份留存;若跨学院授课的,则一式三份,一份交开课学院教科办,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一份留存。

第六条  备课

(一)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备课工作,提倡集体备课。

(二)教师应钻研教材和阅读相关参考资料,准确掌握基本知识、基本要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要求。理解教材中知识的内在联系、逻辑结构,确定教学重点、难点。

(三)任课教师课前要了解所教班级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主要就业岗位、生源情况、已学课程及掌握程度,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四)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编写教案,教案在时间上应具有超前性,应有两周的提前量,不允许无教案上课。教案应常备常新,每上一轮课都必须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教学经验及学生现状进行修改、充实或更新。

(五)上课前应备好各种教学模型、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尽可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七条  讲课

(一)    

 .和要求,()任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和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尽量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融入教学之中。

(二)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三)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采用普通话或外语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书写、绘图工整规范,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相关规定。

(四)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检查学生的缺旷课情况。

第八条  学生作业

任课教师应布置内容、数量恰当的课外作业,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作业的布置情况须在教学日志上说明,学生完成的作业情况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以作为形成性考核成绩判定依据之一。作业要进行讲解,给学生指出作业中的错误,以便改进。

第九条  辅导、答疑

(一)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二)每门课程应排定时间到教室或指定场所进行。

(三)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1-2天的时间进行集中辅助答疑。

第四章  实践教学工作规范

第十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教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

(一)实验、实训教学应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实习的环节、项目及内容。

(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实训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

(三)在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训结果,撰写实验、实训报告的能力。

(四)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训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具体操作参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教学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

(一)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应在实习前一个月与学院或专业共同联系落实实习基地和实习任务,实习前2周作好学生实习的准备工作。

(二)实习前,由专业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和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做好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明确实习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三)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负责学生的技术指导,配合实习单位落实校外指导老师和学生实习任务,负责学生的纪律、生活安排、安全教育和文明教育,负责学生实习鉴定工作。

(四)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必须认真记录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3天内收齐学生实习鉴定、学生实习手记和实习报告,作出实习总结,评出学生平时成绩。带队教师、指导带队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批阅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具体操作参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实习教学工作规程》。


第五章  理实一体教学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理实一体化教学组织中,以项目或任务为驱动开展教学,任课教师须说明该项目或工作任务与职业活动的关系以及在职场上或生活中的应用。

第十四条  教师要善于组织教学,有教学监控能力,提倡多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师在任务训练中以学生为主体,讲练到位,悉心辅导。

第十五条  理实一体教学关于授课计划、备课、钻研教材、教案、作业等相关规定与理论教学工作规范一致。

第十六条  理实一体教学参照理论或实践教学工作规范执行,需要进行修订的,课程所在专业级机构可制订实施细则,由所在学院审核先行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修改相关规范。

第六章  毕业教学环节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毕业教学环节工作包括毕业实习、毕业综合项目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毕业综合项目

(一)指导教师应按时上报毕业综合项目的课题名单。

(二)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学生做好毕业综合项目,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客观评价学生的毕业综合项目质量并评定成绩。

(四)整理好毕业综合项目成果归档材料,并推荐优秀成果。具体操作参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教学环节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毕业实习

(一)指导教师协助专业负责人联系落实毕业实习单位,了解毕业实习单位的情况和实践条件,与实习单位带教老师互通情况。

(二)指导教师应通过多种方式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检查学生劳动纪律和毕业实习内容执行情况,督促对毕业实习情况进行记录,及时解决毕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三)指导教师、评阅教师要客观评价学生的毕业实习质量并评定成绩。

(四)指导教师要整理好毕业实习归档材料。具体操作参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教学环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章  课务调整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课务调整主要包括调课、代课、补课。

第二十一条  调课。任课教师因病假、开会或出差等公假、参加进修和学习、挂职锻炼、事假等而不能按课表正常上课的,可申请调课,必要时可与自修课对调。

第二十二条  代课。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所承担课程有10学时及以上不能按课表按时上课或需要经常性调、补课的,须申请由其他合适教师进行代课。

第二十三条  补课。因突发性事件或大型活动造成的临时缺课、节假日或运动会等原因停课造成的学时不足、统考或学生参加竞赛等造成学时不足等情况,可安排补课。

第二十四条  教师申请课务调整原则上须提前3天办理有关手续,具体程序参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课务管理规定》。


第八章  试卷命题、监考、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命题

(一)命题教师必须以课程的课程标准(大纲)为依据,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体现基础和实践能力要求,并有一定比例的网络自学内容。命题包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命题教师应正确掌握覆盖面、题量、难度,保证试卷的高信度与效度。试卷的题量不宜过多或过少,以绝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命题教师应对试题进行试做,试做所需时间一般控制在考试时间的1/3-1/2为宜。

(三)试卷格式一般应按学校规定模板制卷,做到卷面清晰、内容准确、符合语言文字规范。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试题排版科学,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二十六条  监考

(一)校内所有教师必须接受学校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应按时参加培训,熟悉监考业务。

(二)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检查考场的环境卫生。

(三)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应逐一检查参考人员的身份。

(四)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卷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应当众回答,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五)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一前一后在考场内巡视,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不得在考场内拔打或接听电话,手机应关机或调为振动(或无声)。

(六)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发现应考人员生病或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报告学院教科办进行处理。

(七)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场情况如实记入《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记录与试卷交接手续单》,签名并交学院教科办存档。

第二十七条  阅卷

(一)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教师统一用红色墨水笔进行阅卷,每题的得分栏填写实得分数,考生的失分情况应在试卷相应部位采用减分的方式标出,对答卷中的错误应明确标出记号。因故需改动分数时,在原分数上划二横杠,在旁边写上更正后的分数并签名。

(二)实行考教分离的课程一般要集体阅卷,由开课学院组织。

(三)阅卷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

(四)阅卷教师应妥善保管好试卷,确保所阅试卷安全。

第二十八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的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形成性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在20-70%之间。成绩构成比例特殊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经开课部门负责人、教科办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在期末考试两周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形成性考核成绩进行评定,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标准审核学生考核资格。

(三)任课教师是课程成绩录入的责任人,原则上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考试结束后3天内任课教师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成绩、打印成绩表及成绩分析报告。成绩表、成绩分析报告经开课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试卷等其他规定材料一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全校性公选课材料送交开课学院教科办。

(四)期末考试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后,在学校学期成绩录入整体工作结束前发现因系统操作问题造成失误而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报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经教科办审核后报教务处更正;其他原因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提交《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成绩更正申请表》,并附试卷、评分标准、成绩登记表,经教师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核准后,由教务处统一修改。

第九章  基地建设规范

第二十九条  基地建设分校外基地建设和校内基地建设。教师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基地建设,为学生提高专业能力、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提供良好的实践平台。

第三十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本专业或专业群对应的(相关)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中的设备采购论证、功能布局、文化建设等工作,并承担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实训项目、课程、实训教材等任务。

第十章  教材建设

第三十一条  教材建设实行主编负责制,编写团队要有来自行业企业一线专家,鼓励多校联合编写。主编应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技能基础,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5年及以上的教学经验,从事本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经历3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教材建设团队申报重点教材建设项目,应根据学校提出的教材建设指导意见和评审标准,填写立项申报表,提交内容提要、样章和出版计划、使用数量和校外采用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  教材编写项目立项后,建设团队应按时保质完成编写任务,内容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字数一般控制在3-5千字/学时。出版后可申请验收。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被列入校级重点教材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教材,才能申报省级及以上的规划或重点教材建设项目。

第十一章  教育研究

第三十五条  所有教师都应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积极开展教育研究和教学方法研究。

第三十六条  教师每年都应制定教育研究计划。

(一)经常了解本学科本门课程的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学科前沿知识,不断地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水平,承担学院或专业布置的编制课程标准(大纲)、考试大纲、实训实验指导书等任务。

(二)努力学习高等教育学、大学生心理学、高等教育管理学的理论,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和教学现状,积极开展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能力。

(三)随时收集、整理、存储教学资料。在完成自身承担的课程、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任务后,都要认真写出书面教学工作总结,着重分析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学生学习效果、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体会与经验教训。注意将教学过程中积累的教学资料整理成册。

(四)在学院或专业统一组织下,积极进行课程改革的实践或试点,不断地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不论其成果大小都应进行总结。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提倡教学民主,鼓励各种不同教学思想、观点间的讨论和交流,撰写高质量的教学研究论文。

第三十八条  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次,做好听课记录,以利于吸取教训,推广经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实验实训教学工作规程

 (金职院办〔201132)

为建立正常的实验实训教学秩序,实现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环节是高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保证,在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实验实训课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实训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必须遵循实验实训教学本身的客观规律,要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重视实验实训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第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实训教学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一)实验实训教学的水平和质量取决于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教学水平、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验实训物质条件的优劣,涉及实验实训教学条件保障的资产管理、财务、人事、后勤管理和保卫等部门,要各尽其责,为实验实训教学顺利进行共同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对实验实训教学设施投入资金,既要把教学效益放在首位,又要讲求经济效益,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避免积压和浪费。

(三)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校企合作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共同解决实验实训教学中的问题。各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由分管教学领导管理,教科办分管实训基地负责人应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日常工作。

(四)实验实训教学人员在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指导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验实训教学,精心设计实验实训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加强和巩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协助实验实训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共同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

(五)加强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是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实验实训各级管理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实训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三条  在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开设实验实训教学的学时。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要列入课程目录。

第四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实验实训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文件,实验实训教学人员应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教学活动。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相关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实训课成绩的依据。各门实验实训课程都应有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没有大纲不能开课。

第五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编写应符合学院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编制的规范要求:①阐明本门实验实训课的教学特点及培养学生实验实训能力方面的地位、作用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②明确实验实训项目(包括必做和选做)、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实训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③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实验实训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大纲统一用A4幅面。实验实训教学大纲须经专业、实验实训室集体讨论编写,经所在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为法定文件,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应维护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严肃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六条  学院和实训基地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组织有关指导教师认真填写《教学进程表》,由各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开学后二周内报相关部门(学院教科办、教务处各一份)。本学院的实验实训、上机训练由各学院自行排课,跨学院公共课由开课学院和教务处统一平衡后排课。课表排定后,下达到有关学院,由各学院负责通知指导教师及学生。

第七条  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各学院按课表或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的,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私自调课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实训课要严格按分组进行。公共基础课每组1人,专业基础课每组2-3人,专业课每组不超过4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要求进行分组的项目,由实训基地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批准方可增加每组人数。

第三章  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实训根据课程特点来分类,一般分公共基础、专业技术(职业技术)基础和专业技术(职业技术)三大类别。实验实训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性实验实训、验证性实验实训、设计性实验实训(包括某些综合性、探索性实验实训)和技能操作及其他。实验实训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实训项目。选择实验实训项目的原则是:①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②既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又着眼于能力的培养。③项目类型力求全面,又应具有典型性,尽可能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④合理选取经典性项目与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⑤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贯彻因材施教。⑥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验实训兴趣。⑦兼顾条件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可行性。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有关教材(讲义)或指导书。指导书应包含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实验实训原理、所用仪器、步骤和方法、注意事项、预习要求等内容,实验实训指导书按学校基本要求统一格式,用16开幅面。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实训应包括由学生拟定的实验实训方案、选择所用的装置、确定实验实训方法、整理数据、分析结果等要求。实验实训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实训讲稿(教案)。每次实验实训课之前,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会同技术人员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实训需用的材料和工具,对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实训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实训项目要进行预先操作,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实训的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或预做,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实训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实验实训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实训。

第十三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实训课,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实训守则及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教学人员在实验实训前应对实验实训的有关理论、方法做到深刻理解,主讲教师必须与实验实训技术人员一同参加学生第一轮实验实训的指导。实验实训中,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教学可实行“原始记录签字制度’。指导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实验实训,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原始记录纸用16K幅面,格式由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自定),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学生依据经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验实训报告,并与实验实训报告一并上交。凡无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实训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实训处理。指导教师应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对请假缺做实验实训的学生,须安排补做;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实训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报告一律用16K纸幅面,基本内容因实验实训项目性质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必须含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实训数据的记录处理(计算机程序及其调试)、实验实训结果分析等,内容由各学院自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实训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实训。实验实训完成后,必须填写仪器使用情况登记表,属大型仪器设备的,必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断电、关水、关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如仪器设备有损坏、丢失的,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填写当次实验实训情况登记表。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人员要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实训或重写实验实训报告。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实训教学常规性管理的重要工作,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是实验实训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验实训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实训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验实训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验实训课堂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领导、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应该重视实验实训教学检查,要经常深入实验实训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实训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实训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验实训教学检查的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实训教学及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章  实验实训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实训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验实训课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由实验实训室安排学生进行实验实训课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相关理论课考试,允许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验实训的考试考核制度。凡实验实训课时在20学时以上的课程原则上要单独设课,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均应独立考试、单独计分。未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程按占总学时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记入课程总分。其最低比例不低于10%,最高不超过40%;实验实训考核不能以实验实训报告代替,应由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平时成绩(包括预习、提问、实验实训操作、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态度等)三部分组成,并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实验实训综合成绩。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课成绩考核由主讲教师负责组织进行,凡实验实训课考试不及格者均按考试不及格者同样对待。

第五章  实验实训教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实训教学内容、改进实验实训教学方法、掌握实验实训教学规律、总结经验、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实验实训室应积极地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召开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实训课程设置、实验实训技术研究、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实训室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研究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的范畴,实验实训教学研究成果要记入研究人员业务档案,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教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第六章  实验实训教学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人员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实训课。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实验实训师以上职称,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新到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实训。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应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实训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实验实训开设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进修应以在职进修为主。各实验实训室每年应向各学院提出本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年度进修、培养计划,由学院批准后上报人事处,人事处统筹全校情况后作出安排,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各学院要定期对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进行实验实训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奖优惩劣,奖惩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对不服从安排和不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而造成教学事故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实验实训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教学档案是实验实训教学活动和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实训教学效果、加强教学管理、制定教学计划、总结教学经验、研究实验实训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也为实验实训教学评估、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干部、实验实训基地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训基地信息管理制度》,注重档案积累,发挥档案作用。

第三十五条  实训基地基本信息是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的可靠依据,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训基地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与科学地收集、整理和运用实训基地基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  实训基地档案管理和信息收集由各学院教科办分管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实习教学工作规程

(金职院办〔201640号)

为建立正常的实习教学秩序,确保实习教学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维护学生、学校和基地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规范实习教学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习教学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除课程实验实训外独立设置的安排在校内外单位(实习单位)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是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教学活动。强化实习教学环节,不仅是素质教育的要求,也是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要求。各级管理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应高度重视实习教学工作,切实承担责任,努力创造条件,为提高实习教学效果和质量服务。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实习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简称大纲)是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明确实习的目标、课时、任务、实习管理、考核标准与要求等。实习教学大纲依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制定。实习教学要严格按照大纲执行,无大纲的不得进行实习教学。各专业应科学选用或编制实习指导书。

第三条实习教学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或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的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地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综合训练、教学实习、课程设计、轮岗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不同名称的教学活动按照上述定义分别归入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中。

第四条实习教学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实习教学应遵循学生成长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高度融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职业综合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条各类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中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学校鼓励各学院、专业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习教学改革。

第六条校外实习单位(实习基地,简称基地)是学生实习的重要场所,各学院要遴选经营合法、管理规范、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安排实习。接受实习的单位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配合学校落实工作,重视学生的安全和劳动保护。

学校鼓励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实习指导教师与带队教师是实习教学的主要承担者,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实习指导教师与带队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组织和实施教学,关心学生生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的热情。

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组织与分工

第八条实习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主管,教务处为实习教学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培养方案审批、实习大纲审定、管理制度制定等;校企合作处为校外实习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实习基地的建设、审核、统计等;教育督导处是实习教学质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实习教学质量的评估、管理责任监督等;二级学院是实习教学的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实习计划制订、实习安排、安全教育、日常检查、学生评价等;实习基地是实习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岗位安排、上岗培训、指导教师选派、安全监管、实习鉴定等。

第九条教务处职责

(一)制定实习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学院实习教学安排,检查实习教学文件的完整性。

(三)研究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创新,组织经验交流,构建信息化实习管理平台。

(四)听取教师(含兼职指导教师)、学生和基地对实习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实习教学管理和服务。

(五)指导学院加强实习教学的规范化管理。

(六)组织或参与实习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条校企合作处职责

(一)组织学院做好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计划。

(二)对学院拟建的实习基地进行遴选与审核。

(三)牵头跨学院、大中型或高端实习基地建设。

(四)做好实习基地建设与使用统计,组织实习基地评估。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处职责

(一)督查实习计划实施、安全责任落实、协同管理措施、教师履职等情况。

(二)协同各学院研究实习教学质量问题,采取相关措施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三)组织实习教学的督导、评价和调研,撰写实习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职责

(一)负责学生实习基地的遴选和建设,负责新建立的实习基地的单位资信、管理水平,岗位性质与内容的专业对口度、工作时间与环境、健康保障与安全、劳动保护与设备完备性等方面的考察评估。

(二)协同基地制订学生的实习安排,选派具有专业对口、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协调能力强、责任心强和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具有双师资格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可以由同一人担任。

(三)实习前一周,学院协同基地组织指导(带队)教师、班主任、专业主任和教科办相关人员开展实习动员与教育,明确实习任务,严明实习纪律,确保实习安全。

(四)实习结束2周内及时将实习报告、实习周记(日志)和实习鉴定等资料归档保存。

(五)组织专业教师结合大纲要求和基地的实际编写实习大纲、实习指导(计划)书等。

(六)加强与各实习基地的联系,确保拥有充足、稳定、合格的基地数。

(七)召开实习工作座谈会(研讨会),认真听取指导教师与带队教师、实习学生与基地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提高质量。

(八)加强与基地的协商,做好实习学生保险事宜,共同协商保险赔付额度外的责任约定。

第十三条实习基地及校外指导教师职责

(一)根据学院提出的实习要求和实施建议,做好上岗前的培训、校外指导教师(师傅或兼职教师)的选派和岗位的分配、轮岗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对校外指导教师进行教育和评估,督促他们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教学的效果。

(三)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管理,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学生的实习作出鉴定,并把实习教学情况反馈给学校。

(五)合理确定接受学生实习的岗位人数,原则上顶岗实习的人数不超过在岗人数的10%,具体顶岗人数不超过同岗职工数的20%

第十四条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协助专业提前一个月做好实习前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督促学生按实习指导(计划)书的要求进行实习,检查、批改学生的实习作业(实习周记(日志)、实习报告等),做好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鉴定等。

(三)校内指导教师要深入实习现场,配合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

(四)及时收集实习过程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带队教师职责

(一)根据实习计划安排表,按时对学生实习进行分组,分岗或轮岗。

(二)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安全条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督促学生遵守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记录实习工作日志。

(四)指导学生认真实习,解答学生实习中的疑问,关心学生生活,切实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实习条件。

(五)加强与基地的沟通,协商处理实习环节中的有关问题。

(六)评价学生实习的表现,并作出平时成绩记录,组织学生做好实习结束的相关工作。

(七)严格履行带队职责,对所带班级的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院相关领导汇报。

(八)加强外地实习学生的业余生活管理,杜绝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

(九)对在实习过程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或造成重大事故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学校。

第三章  实习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实习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削减或挤占规定的实习项目和实习教学课时,不得干预正常的实习计划,不得随意更换基地。

第十七条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实习要求和基地特点,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各职能部门应对学院实习教学工作和实习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除顶岗实习外,其它类型的实习原则上由学院集中安排。毕业阶段的顶岗实习可经本人申请、专业审核、学院审批,由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但学院应指派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实习单位应有专门人员指导实习。学院应加强与学生自行选择较多的地区和企业的联络与沟通,将优秀的企业建设成为学院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十九条学院要加强与基地在实习前的对接,就指导老师安排、安全责任落实、三方协议签订等事宜协商,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协同开展实习任务与要求、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学生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实习的,学校、基地和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协议文本各执一份。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约定。

(四)实习期间对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约定。

(五)购买《实习责任险》、实习安全教育等的约定。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80%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项。

对于社会调查、教育见习等可由各学院根据专业、活动的特点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学院,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十三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四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和基地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协议、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规定等,爱护基地的设施设备,自觉维护文明形象,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按规定撰写实习周记(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

第二十五条学院和基地要相互协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双方委派的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并向校企双方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在实习全过程中贯穿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教育和渗透。

第二十六条 校企双方对违反规章制度、安全规章、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实习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进行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的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组织学生到基地顶岗实习的,具备条件的由基地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由学院物色住宿场所,学生、带队老师集中住宿自行合租;人数分散不利于集中住宿的,经学生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报学院备案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基地不能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压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九条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每一位实习学生均应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由学生自理,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费用从各学院包干经费列支。

第四章  实习教学要求

第三十条实习大纲由学院组织相关教师研讨后按学校统一要求编写,经各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审定后的大纲是学校教学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确保实习教学大纲的严肃性。如需对大纲进行修订的,应由专业提出,各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实习教学任务的实施时间由各学院根据自身的资源配置情况合理安排,实习时间安排作为教学检查的依据之一,应在实习安排前2周内确定并报教务处、教育督导处备案。实习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要及时下发给相关班级和教师。由于生产调整、突发事件或校外基地调整等原因未能如期实施的,应提前2周通知相关学生和教师,并把调整安排报教务处、教育督导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应针对具体的实习项目及实习基地的环境和条件,组织专业编写切合实际的实习教材或实习指导书(计划书)。实习指导书内容可根据专业特点由各学院确定,也可以用相应的实习手册代替。

第三十三条 实习实施前2周,各专业会同校内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准备好下发的实习书面材料(教材或指导书、学生实习鉴定表、实习日志、安全告知书等)。

(二)在基地、实验室或教室进行的实习,要准备好相应的场地、仪器工具及材料。

(三)做好校外实习单位的联系与落实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校外实习开始前一周内,学院主管实习教学院长视情召集教科办、学工办、专业级机构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实习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和实习学生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宣讲实习重要性,明确目的,宣布实习纪律,进行安全教育等,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强调实习任务和实习生活安排等。校内课程设计等可由指导教师在实习开始当日进行动员,布置任务。

第三十五条 实习周记(日志)作为学生实习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学生要在实习结束前确保实习周记(日志)的完整和实习任务的完成,填写好实习鉴定表等过程性档案材料。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学生应根据实习周记(日志)按规定要求撰写实习报告;带队教师应把实习周记(日志)、考核记录、实习鉴定表、实习平时成绩和实习报告(总结)汇总后交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二周内,收齐学生实习周记(日志)、实习报告等进行认真评阅批改,最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三十六条在实习期间,带队教师全权负责学生管理工作,与基地相关部门和指导人员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杜绝严重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督促学生遵守实习纪律,维护学生文明形象;要加强实习指导,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学生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或疑难问题;严格考勤纪律,建立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对请假缺席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教务处应根据学院上报的计划和教学文件,对学院的实习管理过程进行调研、走访和检查,了解实习过程的规范管理情况,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和完善实习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教育督导处会同相关督导和管理人员,通过检查、抽测学生操作技能、抽查学生实习报告或周记(日志)等方式检查教学成效,对实习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实习教学资料由各学院统一归档保存。需归档的资料如下:

(一)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安排表。

(二)实习大纲(课程标准)。

(三)实习教材(实习指导书)、实习手册。

(四)实习报告(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大型实验报告)、实习周记(日志)、实习鉴定表等。

(五)带队教师的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学生干部记录的实习日志,实习指导教师的总结、实习成绩(实习考核结果)等。

第五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四十条学院与基地根据实习岗位和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建立育人和技术融合的实习考评制度,并严格按规定标准实施考核。

第四十一条实习成绩纳入学分和学籍档案,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或百分制。

第四十二条学生的实习成绩由平时表现、实习过程的态度、实习任务的独立完成情况等方面制定考核方案,由校内教师和基地兼职教师共同按比例综合评分,具体比例由各学院制定。

第四十三条认识实习、跟岗实习不及格或因故缺席者,在校期间可补实习一次,补实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定后,由教科办委派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学生在暑假进行。顶岗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六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四十四条学校、学院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扬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协同育人的责任和义务,服务于学生的成长和培养。

第四十五条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学校鼓励跨学院共建共享校外基地。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能满足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指导学生实习的人员和条件。

(二)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双方具有共同的育人理念和合作愿景。

(三)基地合法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等法规资信良好。

(四)能解决或协助解决实习学生食宿、教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严格遵守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认真履行实习协议。

第四十七条校企合作处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情况和协议责任落实情况。对违反实习协议、不履行基地责任的,可提前解除合作;对协议执行良好、双方合作共赢的实习单位,协议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毕业教学环节管理暂行规定

(金职院办〔201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提高知识、能力、素质的关键步骤,是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毕业教学环节要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创新管理方法,有效地实现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条 毕业教学环节划分为毕业综合项目和毕业实习两门课程,分别按五级计分制评定学生成绩。

第四条 毕业综合项目类型主要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行业产业考察、毕业创作、综合调研、作品制作、实际解决方案编制等等,各专业可自行选定1-3种类型。毕业实习名称可用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生产实习、顶岗实践等。

第五条 毕业教学环节要体现出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训练的全面性、系统性,除专业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外,还应重视以下能力的培养:

(一)使用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方法获取资料、信息的能力;

(二)分析问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的能力;

(四)数据统计、分析、处理与应用的能力;

(五)与人合作、与人沟通,自主学习的能力;

(六)论文(报告、方案)撰写、答辩的能力。

第二章 毕业教学环节的组织

第六条 毕业教学环节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毕业教学环节管理制度,备案性审核各二级学院制订的专业群毕业教学环节实施细则,审定各专业群毕业教学环节计划与实施方案,组织评比与表彰毕业教学环节优秀集体和个人,管理毕业教学环节学生成绩及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督导处负责毕业教学环节的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工作,并就加强毕业教学环节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 二级学院是毕业教学环节的具体组织者,负责按不同的专业或专业群制订详尽、可操作的毕业教学环节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程的要求,制订或审核各专业毕业教学环节的实施方案,开展过程检查与督导,组织答辩、评价、总结和推优、材料归档。

第十条 专业级机构是毕业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者,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开展毕业教学环节工作;确定和审核课题、联系实习单位、选派校内指导教师、聘用校外指导教师,开展过程检查、指导;负责考勤、答辩、成绩评定、分析总结、收集档案材料等。

第三章  毕业综合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各专业应从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符合高等性要求和高等院校通行做法出发,结合行业、企业实际,科学确定毕业综合项目的类型、成果形式和基本要求,并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中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 各学院、各专业根据年度毕业综合项目实施方案在开展毕业综合项目前进行动员,组织指导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学习毕业教学环节的相关规定、基本要求、实施方案、考核标准等,明确各自分工与职责。在项目开展的起始阶段,应落实好学生课题和指导教师,汇总分专业毕业综合项目课题报教务处,并给每位学生下达任务书。

第十三条 毕业综合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特别是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认真开展过程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起始阶段着重检查任务是否下达到每位学生、任务量是否合理、任务书填写是否规范、开题与进展情况等;期中阶段着重检查教师指导、学生态度、完成进度等;后期着重检查进度、成果形式、答辩准备等。各阶段检查都应当有记实性的记录。

第十五条 毕业综合项目应通过各种形式的答辩对学生成果进行验收并评定学生成绩。各专业级机构应在毕业综合项目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的任务书、成果、成绩及评语等原始件交二级学院存档;由教科办负责协调,将学生毕业综合项目的课题名称和成绩,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毕业综合项目结束后,按专业或专业群就毕业综合项目的基本情况、选题与开题、教学检查、答辩和成绩评定、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意见建议等内容作书面工作总结,经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于毕业综合项目结束后2周内报教务处。

第四章 毕业实习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各专业毕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半年,特殊专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申请后进行适当调整。各专业要科学确定毕业实习的基本要求,并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中加以明确。

第十八条 毕业实习单位可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在校外基地或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学生自行联系实习的,所联系的必须是正式合法注册并与本人所学专业有关的单位及部门,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专业及教科办审批。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及时收集学生毕业实习单位信息,安排专门带教教师进行联系,并给每位学生发放安全告知书和家校联系单。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本学院规定的时间进入毕业实习单位,遵守《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习守则》,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带教老师的安排。按时填写《顶岗实践手册》,记录工作情况,完成毕业实习总结报告。

第五章 毕业综合项目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毕业综合项目指导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学术水平较高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职称的人员(除获硕士学位者)一般不单独指导毕业综合项目,但可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毕业综合项目指导教师中应有不低于30%的兼职教师,当校外兼职教师单独指导时,应指定校内专门联系或配合人员,以便掌握进度和要求,协调有关问题,确保毕业综合项目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群毕业综合项目的特点自行规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人数上限,原则上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的指导教师每人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15人,指导行业产业考察、综合调研的指导教师每人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25人,其他类型毕业综合项目的指导教师每人指导的学生数量介于1525人之间,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按时上报毕业综合项目的课题名单,及时指导和督促学生,客观评价学生的毕业综合项目质量,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整理好毕业综合项目成果归档材料,并推荐优秀成果。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因故不能及时指导学生的,应向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的须事先向学生布置好任务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超过2周的指定他人代为指导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六章  毕业实习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安排的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是毕业实习的具体指导和管理者,原则上同时是学生毕业综合项目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毕业实习工作过程全面负责。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负责了解毕业实习单位的情况和实践条件,特别是岗位安全情况,并与实习单位带教老师互通情况。要通过多种方式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检查学生劳动纪律和毕业实习内容执行情况,督促对顶岗实践情况进行记录,及时解决毕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应审阅学生毕业实习总结报告,进行考核并评定学生毕业实习成绩。

第七章 毕业教学环节对学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毕业实习学生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严禁抄袭他人的成果,或请人代替完成综合项目任务等。

第三十条 毕业实习学生应主动接受教师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向教师汇报工作进度,听取教师对工作的意见。因病、事请假的,需征得指导教师同意。请假超过全过程三分之一者取消答辩资格;擅自离开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处理(旷课6小时按一天计)。

第三十一条 在毕业教学环节结束后,学生应交回毕业教学环节的所有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报告原文、论文、调研资料、调查报告、观测数据原始记录、答辩原始资料、毕业实习手册等),并协助做好材料归档工作,部分材料还应提交电子文档。

第八章 毕业综合项目的答辩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综合项目须进行各种形式的答辩。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分管领导、教科办主任、专业负责人及富有实际经验和理论水平的教师参加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和指导本学院学生的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校内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不得少于4人;答辩小组校内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不少于1人,每个答辩小组可另设秘书一人。必须邀请校外专业人员参加答辩工作。

第三十三条 答辩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答辩资格,其成绩判定为不及格。

(一)毕业综合项目工作期间旷课5天(含5天)以上或请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没有完成毕业综合项目任务的;

(三)成果有抄袭、由他人代做者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的;

(四)指导教师评分不及格的。

第三十四条 每位学生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分钟,若以团队形式参加答辩的,则每位学生均应有相关的介绍并接受教师提问,答辩后进行成绩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外单位进行并委托外单位人员担任指导的毕业综合项目,答辩工作可在外单位进行,但在答辩时应有本校专业教师参加,并事先将学院的考核、评分办法通知对方,以便统一标准。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综合项目成果成绩取指导教师评分和答辩委员会评分的平均值,经毕业答辩委员会审查、核准确定后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综合项目成绩一般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鼓励采用百分制评分,优秀人数原则上≤15%,及格和不及格人数一般≥8%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次答辩不及格的学生应进行第二次答辩,总评成绩取指导教师评分、第一次答辩成绩、第二次答辩成绩的平均值。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综合项目的答辩、成绩评定等全部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将毕业综合项目成绩通过网络报教务处,以便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四十条 毕业综合项目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提出申请重做,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安排在下一届毕业教学环节中进行。

第四十一条 各专业可推荐5%的项目参加学校优秀毕业综合项目评选,被推荐学生成绩应为优秀,并参加推优答辩;优秀毕业综合项目由答辩小组推荐,填写推荐表,由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教务处。

第九章  毕业实习考勤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二条 毕业实习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请假在一天内的由带教(指导)教师审批,1-3天的由专业级机构负责人审批,3-一周(含一周)的由教科办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而离岗的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三条 毕业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其中,实习单位带教教师考核鉴定成绩和校内指导教师考核鉴定成绩各占50%。

第四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在实习结束时应撰写业务(总结)报告,将《顶岗实践手册》交单位带教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分别审阅并写出评语、评定成绩。专业负责人审核并确定毕业实习成绩,报二级学院教科办。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学生毕业实习成绩为不合格:

(一)毕业实习单位未获指导教师认可的;

(二)毕业实习期间发生重大错误,被企业劝退的;

(三)实际工作天数不足规定天数的80%的;

(四)《顶岗实践手册》记录内容不足规定的80%的。

第十章 毕业教学环节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设毕业教学环节专项经费,并争取合作单位的经费与人力支持,毕业教学环节实际投入经费(含企业投入)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制订不同的标准,具体经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四十七条  毕业教学环节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材料费(包括小额易损件);

(二)调研费用及交通费用;

(三)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

(四)合作单位联系费用。

第四十八条  毕业教学环节经费报销时要求有用款学生及指导教师签字(如集体使用必须要有3名以上学生及指导教师签字),专业级机构负责人审核,然后按财务流程报账。

第四十九条 指导教学环节教师工作量由各学院参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确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五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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