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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6-07-18浏览:376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深化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及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各层次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研究、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积极推进电子信息公开建设,学校及各单位网站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平台,另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文件、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在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公开学校信息。

第九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通过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书记院长信箱、教代会工会信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公开范围、公开形式、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并通过网站进行公布,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手续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若不补正,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审查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在公开信息前,由公开信息的单位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信息产生工作人员初审,本单位保密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审定后(重要信息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邀请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学校在每年10月底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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